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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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壹佰零貳萬柒仟捌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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