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誣告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誣│拘伍││台│8│台│0│││││號│││役拾││中│4│中│6│││││執3│││日│5│地│偵6│地│易2││同│上││維1││告│││檢│8│院│2│││││5│││││署│1│││││││3│├──┼────┼────┼─┼─────┼─┼───┼────┼─┼───┼────┼──┤│誣│拘已金││台│2│臺│4│││││號│││役易完││中│4│中│上0│││││執2│││伍科畢│5│地│偵3│高│2││同│上││維7││告│拾罰││檢│8│分│易2││││不得上訴│3│││日││署│1│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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