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田平安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二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莊飛宗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