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之重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重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6月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97年6月19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