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典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七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7所示二罪並均經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3、7所示二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2、4、5、6所示五罪所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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