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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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7月4日以法矯字第0970022601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8年2月2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