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3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