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六簡調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經界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請求確認坐落雲林縣○○鄉○○○○○段第0三一二─0000地
號與相鄰之公有道路間之經界線,惟相鄰之公有道路地號,經原告向斗六地政事
務所查詢,並無地號之登記,本件因係多次測量基準不同,致兩筆地經界無法確
定,故請求重新量定界址等情。被告則以:雲林縣政府並非系爭公有道路之管理
機關,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資為抗辯。經查,被告既然否認為坐落雲林縣古坑鄉
高厝林子頭段第0三一二─0000地相鄰之公有道路用地之管理機關,而原告
復不否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