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陳」姓。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蔡湧謙 及甲○○之子,惟生父蔡湧謙於民國(下同)76年6月30日死亡,聲請人多年來均與母親甲○○同住,並由母親一人扶養長大,故認聲請人亦從母姓較符合其最佳利益,為此請求將其姓氏變更為「陳」姓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為證。
三、經查: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規定之「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其法條規定較為抽象,故實質內容必須透過解釋予以補充,而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此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5號、第587號解釋理由書所闡述,亦為近來民法親屬編修法時所遵循,至於如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如認變更姓氏對子女為最有利時,相對而言,原姓氏對子女自屬有不利之影響,乃為當然。查聲請人生父蔡湧謙於76年6月
30日死亡,聲請人多年來均與母親甲○○同住,並由母親一人扶養長大,父親家人從未照顧聲請人,皆由母親甲○○任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甚詳(見96年12月25日訊問筆錄),核依上開事實,本院審酌基於單親家庭中重建親子家庭歸屬感之心理需求,且為維護子女人格發展,以及行使親權人之家庭共同生活和諧美滿之目的,可認聲請人若變更為其母親之姓氏將符合其生活現況,對其亦較為有利,反之,若保留原來姓氏對聲請人則顯然有不利之影響,故聲請人之請求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允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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