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鼎朔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甲○○
丁○○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3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2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30,800元,尚不足新台幣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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