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2,398,039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23,760元。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賴柏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