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段雲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雲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段雲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9日│101年4月21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機關年度案號│1119號│492、168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32號│101年度訴字第19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6日│101年9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32號│101年度訴字第1919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0月15日│101年11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900號│2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