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志建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志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蔣志建因犯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蔣志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罪名│公共危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4日│101年2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210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332號│101年度訴字第16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日│101年8月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33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決├────┼────────────┼────────────┤││判決確│101年4月27日│101年12月5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5441號(已│101年度執字第13831號│││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