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6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22號聲請人 吳九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莉純 、 吳正屏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迄今,每人每月應給付扶養費新台幣5,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