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2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全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墉 (即 鄭土庫 )
被 告 鄭萬發
被 告 鄭榮爐
被 告 鄭榮芳
被 告 鄭榮泉
被 告 鄭木森
被 告 鄭進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6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