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小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小字第93號
原   告  王美香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麒霖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500元。
 ㈡請提出車號00-0000號小客車修繕估價單或統一發票(分別列
  出工資及零件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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