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小字第93號
原 告 王美香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麒霖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500元。
㈡請提出車號00-0000號小客車修繕估價單或統一發票(分別列
出工資及零件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