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56號
原   告  高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高德勝
按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之案件,免納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504條、50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
廖妍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
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號),惟對被告廖妍鋅(原名: 廖千儀
刑事過失傷害罪部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
之損害為限,看護費用135,000元非被訴犯罪事實之範疇,有本
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準此,本院刑事
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原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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