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七一三號
原 告 丁○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原為伊公司業務員,被告丙○○、乙○○分別為其公司台
南聯絡處之業務及會計,渠等於在職期間,未經公司同意,與原告高雄公司業務
員即被告甲○○,利用職務上之方便,由甲○○於八十年五月五日、八十年六月
五日、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冒領四、五、六月薪水計新台幣(下同)六萬元,
被告乙○○於八十年五月二十八日預領支經利一萬元,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由被
告乙○○、丙○○以股東名義領去股金五萬元,八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由被告甲○
○以暫借為由領走四萬元,被告乙○○又領走貸款支票三萬八千元及以被告乙○
○名義購買公司所有電視機一台一萬三千元未付,共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