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5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五八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柒點伍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拾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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