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九一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戊○○
己○○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
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拾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