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九一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戊○○
        己○○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
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拾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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