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簡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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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О三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曹正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 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絲 鈺 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 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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