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二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伍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