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二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伍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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