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四三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戊○○
被 告 甲○○
現住居所不明)
丙○○○住高雄
現住居所不明)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