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九七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