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三二號),及移年度偵字一七五四三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九五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六五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乙○○與 吳翠卿 (業經判決確定)均係址設臺中市○○路○○○號七樓之一第一大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大人力公司)之業務員,負責仲介客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監護工之業務。明知客戶 張怡文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受監護人賴鳳儀並不符合勞委會公告明定受監護人須經合格醫師診斷證明、罹患特定病症、依 巴氏 量表評分總分特定分數以下之標準,而無法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詎與「第一大人力公司」總經理 林長生 (業已死亡)、 林國安 (業另案由檢察官偵辦)、吳翠卿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年九月間代辦客戶張怡文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監護工案件時,為取得核准申請所須之受監護人醫院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資料,竟不思正途,未帶領受監護人至醫院看診,而由吳翠卿向客戶張怡文收取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後,將上開受監護人賴鳳儀之證件資料交由乙○○,經乙○○轉交林國安,而林國安乃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現已改制為甲○○○大學附設醫院,下稱甲○○○學院)及院長 林正介 、醫師 劉秋松 之印文(偽造之印文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用以偽造該醫院出具受監護人賴鳳儀之診斷證明書及偽造劉秋松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公司外務員 劉章清 辦理送件,持以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於甲○○○學院、林正介、劉秋松之權益及勞委會對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准駁之正確性;復於九十年十月間,向客戶 黃順協 收取相關費用後,由黃順協交付為申請外籍監護工照顧受監護人 黃郭柔 之證件資料予乙○○,經乙○○轉交林國安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甲○○○學院及林正介、醫師 蔡崇豪 之印文(偽造之印文詳如附表編號六所示),用以偽造該醫院出具受監護人黃郭柔之診斷證明書及偽造蔡崇豪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後,再交由公司外務員劉章清辦理送件,持以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於甲○○○學院、林正介、蔡崇豪之權益及勞委會對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准駁之正確性。復於九十年十一月間,向客戶 劉意琴 收取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後,由劉意琴交付為申請外籍監護工照顧受監護人 巫貴美 之證件資料予乙○○,經乙○○轉交林國安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甲○○○學院及院長林正介、醫師 鄭立甫 之印文(偽造之印文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用以偽造該醫院出具受監護人巫貴美之診斷證明書及偽造鄭立甫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後,再交由公司外務員劉章清辦理送件,持以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於甲○○○學院、林正介、鄭立甫之權益及勞委會對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准駁之正確性
。再於九十年底至九十一年三月間,先後向客戶 鄧化蓉 、 詹俐俐 、 李美利 收取相關之費用二萬五千元後,由鄧化蓉、詹俐俐、李美利各交付為申請外籍監護工照顧受監護人 李昭容 、 朱賴心 、 李玉梗 之證件資料予乙○○,經乙○○轉交林國安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各偽造甲○○○學院及院長林正介、醫師 孟乃欣 、 賴世偉 、 林獻鋒 之印文(偽造之印文詳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用以偽造該醫院出具受監護人李昭容、朱賴心、李玉梗等人之診斷證明書及偽造上揭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後,再交由公司外務員劉章清辦理送件,持以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於甲○○○學院、林正介、孟乃欣、賴世偉、林獻鋒之權益及勞委會對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准駁之正確性;再於九十年十底至九十一年二月間,先後向客戶 周惠玲 、 林春木 收取相關之費用後,由周惠玲、林春木各交付為申請外籍監護工照顧受監護人 李逢泉 、 李水土 之證件資料予有犯意聯絡之 陳雯琪 (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再由陳雯琪轉交乙○○,經乙○○轉交林國安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各偽造甲○○○學院及院長林正介、醫師 白培英 、 楊佩瑜 之印文(偽造之印文詳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用以偽造該醫院出具受監護人李逢泉、李水土等人之診斷證明書及偽造上揭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後,再交由陳雯琪辦理送件,持以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於甲○○○學院、林正介、白培英、楊佩瑜之權益及勞委會對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准駁之正確性。嗣經勞委會審查後,發現上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疑有不實之情形,並向甲○○○學院函詢後,得知上揭診斷證明書係屬偽造,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該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吳翠卿、陳雯琪、張怡文、劉意琴、劉章清、黃順協於偵查中、證人鄧化蓉、李美利、 方美文 、林春木、 陳壽雄 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復有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勞委會函送之資料、甲○○○學院函、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乙○○向上揭客戶收取受監護人賴鳳儀等人之證件資料,交由林國安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甲○○○學院及院長林正介、上揭醫師之印文,用以偽造該醫院出具受監護人之診斷證明書及偽造上揭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後,再交由公司外務劉章清辦理送件,持以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於甲○○○學院及該醫院之院長、醫師之權益及勞委會對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准駁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共同偽造印文於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並持該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向勞委會送件以行使,該偽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與林長生、林國安、吳翠卿就行使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偽造上揭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之犯行、被告與陳雯琪就行使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偽造上揭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為便利客戶申請外籍監護工並圖公司仲介利益,然其行使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以申請外籍監護工,有損我國勞工權益及醫院信譽,影響勞動市場秩序匪淺,並審酌被告當時係屬打工性質,惡性非重,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有正當工作,有在職證明書一份足稽,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如附表所示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雖係被告與共犯林國安等人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惟上開文書既已送交勞委會收存,已非被告等人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自不另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至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0七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一七五四三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九五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六五號),即右揭被告行使偽造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等私文書之事實,因與前揭公訴人起訴經判處有罪之犯罪事實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之文書名稱│其上之偽造印文及數目│備註││││││├──┼──────────────┼─────────────┼───┤│一│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壹││││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枚、「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壹枚、「醫師劉秋松3350」│││││印文拾壹枚。│││├──────────────┼─────────────┤│││巴氏量表及其附表│「醫師劉秋松3350」印文共拾│││││叁枚。│││├──────────────┼─────────────┤│││巴氏量表與其附表間│「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騎縫章)壹枚。││├──┼──────────────┼─────────────┼───┤│二│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壹││││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枚、「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壹枚、「醫師鄭立甫6106」│││││印文陸枚。│││├──────────────┼─────────────┤│││巴氏量表及其附表│「醫師鄭立甫6106」印文共拾│││││貳枚。│││├──────────────┼─────────────┤│││巴氏量表與其附表間│「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騎縫章)壹枚。││├──┼──────────────┼─────────────┼───┤│三│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壹││││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枚、「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壹枚、「醫師孟乃欣6351」│││││印文陸枚。│││├──────────────┼─────────────┤│││巴氏量表及其附表│「醫師孟乃欣6351」印文共拾│││││叁枚。│││├──────────────┼─────────────┤│││巴氏量表與其附表間│「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騎縫章)壹枚。││├──┼──────────────┼─────────────┼───┤│四│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壹││││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枚、「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壹枚、「醫師賴世偉3068」│││││印文伍枚。│││├──────────────┼─────────────┤│││巴氏量表及其附表│「醫師賴世偉3068」印文共拾│││││叁枚。│││├──────────────┼─────────────┤│││巴氏量表與其附表間│「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騎縫章)壹枚。││├──┼──────────────┼─────────────┼───┤│五│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壹││││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枚、「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壹枚、「醫師林獻鋒4231」│││││印文玖枚。│││├──────────────┼─────────────┤│││巴氏量表及其附表│「醫師林獻鋒4231」印文共拾│││││叁枚。│││├──────────────┼─────────────┤│││巴氏量表與其附表間│「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騎縫章)壹枚。││├──┼──────────────┼─────────────┼───┤│六│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壹││││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枚、「林正介」印文壹枚、「│││││醫師蔡崇豪8079」印文玖枚。││││││││├──────────────┼─────────────┤│││巴氏量表及其附表│「醫師蔡崇豪8079」印文共拾│││││貳枚。│││├──────────────┼─────────────┤│││巴氏量表與其附表間│「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騎縫章)壹枚。││├──┼──────────────┼─────────────┼───┤│七│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壹││││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枚、「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壹枚、「醫師白培英2190」│││││印文陸枚。│││├──────────────┼─────────────┤│││巴氏量表及其附表│「醫師白培英2190」印文共拾│││││叁枚。│││├──────────────┼─────────────┤│││巴氏量表與其附表間│「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騎縫章)壹枚。││├──┼──────────────┼─────────────┼───┤│八│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壹││││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枚、「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壹枚、「醫師楊佩瑜7857」│││││印文陸枚。│││├──────────────┼─────────────┤│││巴氏量表及其附表│「醫師楊佩瑜7857」印文共拾│││││叁枚。│││├──────────────┼─────────────┤│││巴氏量表與其附表間│「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章」印文(│││││騎縫章)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