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八號上訴人 姜重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姜重仰經第一審依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罪刑,其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憑以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僅謂:其於原審補呈上訴理由中,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在第一審審理時,主張係混合施用,請求檢驗扣案玻璃球內所含之成分,經認無必要,於上訴人認罪下又未量處最低度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難謂符合首揭法定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形式要件。其就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原審維持第一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前揭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此部分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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