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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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原告 劉茂杉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被告 劉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中關於被告「陳冠廷」分割方法欄「未分得土地,由原告補償128,9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未分得土地,由原告補償64,46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