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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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原告 劉茂杉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被告 劉麗華

劉麗卿

彭美英

劉洤宏

劉瓊嬬

劉宏裕

謝始惠

劉邦彥

劉奕淳

張劉絨

劉美玲

陳志兆

陳志吉

劉美慧

馮正義

馮昱婷

馮素娥

馮素琴

馮素真

楊進東

劉長生

陳春秋

陳碧玉

陳振遠

劉振村

劉錦綾

陳心怡

劉錦蓮

陳冠廷

李俊雄

李俊鴻

李俊杰

陳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中關於被告「陳冠廷」分割方法欄「未分得土地,由原告補償128,9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未分得土地,由原告補償64,46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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