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蕭文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進昌 間給付欠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進昌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具有明確金額訴之聲明及原告簽名、蓋印之起訴狀,並
提出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