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柯明志
被 告 陳名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
7年度附民字第249號)移送前來,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本院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義仁 」之菲律
賓籍成年男子(下稱陳義仁)及 陳玉英 (自稱「 吳雲芳 」、
綽號「TINA」,下稱陳玉英)對外宣稱陳義仁為菲律賓申博
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申博公司)之負責人,而申
博公司為太陽城集團旗下子公司,經營線上博奕遊戲,欲在
臺募集資金用以興建卡卡灣度假村並贊助世界盃足球賽,投
資以1萬5千美元為1單(初以新臺幣【下同】51萬元換算1單
,自民國105年6月起改以50萬元換算1單),並可依投資之
單數及推薦他人加入之單數(即直推)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
佣金、紅利及獎金(以下稱「太陽城申博投資案」),經折
算其年報酬率達84%以上。被告、訴外人陳義仁、訴外人陳
玉英均明知申博公司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或其他報酬之準收受存款業務,且明知太陽城申博投資
案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額紅利為誘餌吸引大眾投資,乃屬約
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被告竟與訴外人陳義仁、陳
玉英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準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
,由陳義仁、陳玉英負責對外招攬投資,陳義仁則自104年4
月間起,以每月10萬元之代價受僱於申博公司,擔任臺灣地
區之聯絡人,負責提供個人名下帳戶供投資人匯入款項、提
領投資款、匯款給付紅利、交付投資合約書等工作,並於投
資人前往菲律賓參觀賭場時或在臺舉辦說明會時協同工程師
到場,由工程師操作線上博弈向投資人說明申博公司之收益
來源,期間被告即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大衛」之成年
男子指示,先於104年4月26日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聯邦銀行安康分行申請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聯邦銀行帳戶),作為收取投資人投資款項之匯款帳
戶,並將上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交付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馬 」之成年男子,待接獲陳玉英領款
通知時,依「小馬」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拿取存摺、印章,
領款後,再依「小馬」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交付現款、存摺
、印章,並依陳玉英提供之匯款明細,於每月10日、25日,
將投資人應領得之紅利、獎金匯入投資人指定之帳戶,被告
並於105年5月至同年9月間多次前往菲律賓。而陳義仁、陳
玉英自105年4、5月間起,以給付高額紅利及數度安排投資
人免費前往菲律賓參觀賭場營運情形而招攬誘使不特定人投
資,並告知投資人如欲在臺灣繼續加碼投資,可透過陳義仁
在臺灣之侄子即被告,將投資款匯入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後,再將匯款紀錄以LINE通知陳玉英即可, 莊麗英 、 何怡慧
因而參與投資,並將此等投資訊息告知原告、訴外人 張志銘
、 林美儀 、 塗桂枝 、 吳珮甄 、 李衍葶 、 林泫譯 、 黃士齊 、廖
家強等人。原告即經何怡慧介紹加入投資,於105年4、5月
間匯款50萬元至何怡慧帳戶,再由何怡慧於105年6月28日匯
款至被告聯邦銀行帳戶而投資50萬元(1單)。以此參與投
資,被告、訴外人陳義仁、陳玉英即共同以此種約定並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人共收受資
金至少3,182萬元以上,而共同非法經營收受準存款業務,
被告並因此取得報酬50萬元。嗣因陳義仁、陳玉英、被告自
105年9月25日起即未依約將紅利匯入投資人指定之帳戶,經
投資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致原告受有500,000元
之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
賠償責任,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伊本來是計程車司
機,載過一個叫DAVID的人,他介紹陳義仁來臺灣,伊有載
他去玩;DAVID跟伊說需要臺灣一個人要在銀行開帳戶,並
稱有些類似投資的人需要一個帳戶來匯款,他人在國外不方
便,要伊幫忙開一個帳戶,有人匯錢之後,伊每個月要匯兩
次款項給這些投資人,公司有一個收款人名單給伊。伊有質
疑是否有違法,DAVID說沒有違法,且提供契約書給伊看。
而伊之聯邦銀行的帳戶開完戶後,存摺跟印章從來沒有在伊
身上。伊匯款是以轉帳的方式匯錢給投資人,每次要匯錢的
時候,公司就會派人拿存摺及印章給伊,會在不特定的地方
等伊,拿東西給伊的人叫「小馬」。他說伊這樣幫忙開戶匯
錢,每月可以收十萬元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其提出匯款單為證,且被告所為
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金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共
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而予以論罪科刑,此有本
院上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惟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其請求之範圍,應依民法之
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必限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
,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
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刑
事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違反銀
行法之行為,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
,而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存款人固有受害之虞,然
非必然受害,如行為人依約給付本息之情形,存款人即非因
行為人犯銀行法之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
)。茲查: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係認定被告共
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125條第1項前段
之罪而予以為論罪科刑,此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在卷足憑。
又按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之立法理由,均係以貫徹國
家金融政策,確保政府得藉由有效管理金融機構,維護國家
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為目的。特定存款人之權益雖因國家
貫徹其金融政策而間接獲得保障,但非此規定之直接保護對
象,難謂特定存款人係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犯罪事實而受損
害之人。易言之,上開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
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故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
許之制度,並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存款人縱因此項
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43號、103年度台抗字
第200號、103年度台抗字第476號裁定意旨參照),足見銀
行法第29條係為保障國家社會公法益而制定之條款。且銀行
法第125條所保護者亦為國家社會公法益,並非個人私權法
益,此觀該條立法理由謂:「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
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爰提高
罰金刑度為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次,針對
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
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一項後段增
訂,如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等情即明,是以本件被告
違反銀行法之行為,固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
許之制度,惟並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難認原告係因
被告犯前開罪刑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於法尚
有未合。至於原告雖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4695號起訴書,主張被告上開行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
第1項之違法多層次傳銷罪嫌,然本院上開刑事判決並未認
定被告構成此等部分之犯罪,即難認原告因而成為本件刑事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並非因本件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被害
人,是其於被告違反上開銀行法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之要件不
合,本院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誤將原告之訴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揆諸首開說明
,爰以原告之訴不合法為由,判決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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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投資單數│獎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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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佣金│1-3單│每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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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單│每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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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單│每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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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單│每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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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單│每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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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單│每月4.5%│
││├──────────┼─────────────┤
│││41-60單│每月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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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階獎金│每月滿41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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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等獎金│直B線業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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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季獎金│每一季直推累計20單│加發獎金1單(以7%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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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季直推累計40單│加發獎金2單(以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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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紅利│個人加入1單│每月紅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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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60日內加入2單│每月紅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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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60日內加入3單│每月紅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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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遊招待│個人加入1單│免費招待菲律賓3天2夜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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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直推4單│免費招待菲律賓3天2夜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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