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00號原 告 陳篆嘉 訴訟代理人 陳昭陽 陳振榮 律師被 告 孫佩芬 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