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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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00號
原   告  陳篆嘉
訴訟代理人  陳昭陽
       陳振榮 律師
被   告  孫佩芬
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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