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0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王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位於高雄市苓雅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系爭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國道一號
北向364公里900公尺處,該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
,茲因本件不論以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住所地觀之,
本院均無管轄權,依首揭規定,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管
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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