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蔡哲維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怡琄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8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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