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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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簡冬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俊統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9,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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