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柚諺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