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育昀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