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昇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五樓被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二樓被告己○○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被告庚○○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巷○○弄○○號被告戊○○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昇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彼等就昇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來及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為限,暨利息及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立具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
(二)嗣被告昇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向原告借款三千五百萬元(其到期日、利率分別詳如附表所載)。並約定遲延清償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倘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昇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借款到期竟未清償,經催討,除為部分清償外(如附表所示),尚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給付。為此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一紙、本票二紙、授信約定書六紙及保證書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上開主張,可信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一千三百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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