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88號
原 告 杜美賢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亦安 律師
被 告 安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景廷
訴訟代理人 張翰華
被 告 陳威成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二週內,就臺灣新竹檢察署107年度偵
字第9113、10712號起訴書(如附件),與本案法律及事實
上爭點有關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