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5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駿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78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何駿成、同案共犯 謝岳霖 (業經判決確定)、大陸地區男子 盧皇群 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組詐欺集團,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後某日,招募同案共犯 蔡子豪 (業經判決確定)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而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子豪3人即屬臺灣地區之車手集團成員。蔡子豪除了擔任車手外,尚於100年7月16日及同年8月間某日,陸續在臺中航空站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將其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以下簡稱合作金庫沙鹿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提供予該詐騙集團,以便供渠等行騙時,被害人匯入詐欺款項之用。蔡子豪因此可以獲取每筆詐騙款項之5%作為酬勞。而詐騙集團成員曾於100年5月19日,假冒香港賽馬協會員工「 陳陽燃 」之名義,利用網路即時通軟體MSN與被害人 李素蘭 聊天,並向被害人李素蘭詐稱:為打擊臺灣地下非法六合彩,需被害人李素蘭投資六合彩,藉由一人獨得彩金之方式來打擊非法之六合彩組頭云云,致使被害人李素蘭陷於錯誤,而自100年5月19日起,依指示先後匯款至指定之不知情 李錦煌 、陳證交等人之帳戶(李錦煌、陳證交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待蔡子豪提供其所有之前述合作金庫沙鹿分行帳戶後,該詐欺集團便指示被害人李素蘭匯款至蔡子豪之該帳戶內,被害人李素蘭因而於100年9月8日,匯款新臺幣10萬元至蔡子豪之前開合作金庫沙鹿分行帳戶內,因認被告何駿成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上開犯行與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72號案件(下稱前案)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現由本院審理中,爰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規定甚明。再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
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前案因被告何駿成自白犯罪,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10年6月9日以110年度簡字第58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何駿成罪刑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案檢察官係於110年7月16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16日中檢謀雲110偵緝787字第1109068098號函上本院刑事分案室收件戳章足憑,則檢察官既係於前案判決後,方就本案追加起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檢察官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偵查後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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