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聲請人 黃如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應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或提出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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