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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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49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複代理人 游子寬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就其與反訴被告程泓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反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5,384元,未具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徐嘉霙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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