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瑞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瑞山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因聲請人民國110年4月7日聲請狀未附該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