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補充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77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補充判決事件,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是法院為補充裁判,須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35號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3年2月24日以103年度抗字第177號裁定,認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訴訟費用,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故所為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其抗告並命其負擔抗告訴訟費用。本院所為前揭裁定,核無脫漏。聲請意旨以前揭裁定有脫漏,而聲請補充判決云云。揆諸前開規定,顯與補充裁判之規定不符,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