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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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98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余宗憲

訴訟代理人 余聰毅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鄒綉利

訴訟代理人 陳泰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上訴人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之面積為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0元=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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