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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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144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郭新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763元,及其中新臺幣3,293元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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