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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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866號

原告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訴訟代理人 龔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0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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