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866號
原告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訴訟代理人 龔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0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