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79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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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79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上午10時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5萬3,734元,及其中4
萬4,441元自民國(以下同)95年9月11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