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79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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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79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上午10時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5萬3,734元,及其中4

萬4,441元自民國(以下同)95年9月11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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