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七四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黃彥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参元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
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参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原告公司核發之信用卡消費,計積欠原告新臺幣五萬四千八百八十
九元,迄未返還,爰依法請求。
三、理由要領
被告積欠該帳款未返還之事實,業經原告之代理人黃彥霖當庭結證無訛,並有信用卡
聲請書、約定條款、欠款明細清單等影本在卷可稽,可見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自應准
許其請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