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債權人台北比佛利紐約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文忠政 、 陳羿文 、 姜承淳 、 田貴美 、 張月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