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4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而於103年2月21日繫屬本院,然被告前於103年
1月20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