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債權人 陳安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鵬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系爭字據並未載明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故請表明已到期之金額及利息為若干,並僅得就已到期之金額及利息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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